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5财保7号
申请人:河北德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530813216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凯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8KD6M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德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账户资金48829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凯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82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