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318号
原告:明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明某与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