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503民初8号之二
原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太平里24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大广安村朝阳街1排3号。
被告:天瑞锦地(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3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大广安村中心街1排9号。
原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锦地(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7.50元,由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