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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区桐泽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5)冀0209执保91号 申请保全人:曹妃甸区某 关于申请人曹妃甸区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冀0209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财产保全案件案号为(2025)冀0209执保91号。 本院依据你的申请已将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将保全情况及期限届满日告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51,0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51,060.00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