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4316号之二
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刘火新庄村西北新西道288号C-1号办公楼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新城御景湾B区201号楼1单元106-9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唐山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518-4-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7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72.98元,由原告河北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