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3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嫱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长汀县江滨花园一排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306095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和县水利局。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河滨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301906。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和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因案件客观情况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