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08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梁明祥,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江滨花园一排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306095XT。
法定代表人:涂伟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得伟,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贤,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02月0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华润置地(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2单元24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2946302M。
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贤、***,原审被告华润置地(贵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9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晓珊
审 判 员 邹爱玲
审 判 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覃桢榕
书 记 员 陈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