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北38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晓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清,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李渔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峰。
原告***与被告浙江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丽娜
审判员翁晓杰
人民陪审员洪友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金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