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41899号 原告: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2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5号三层50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聚网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思同创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科聚网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众思同创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聚网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我方货款1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我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下旬,我方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我方向被告提供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合同价款为17万元,被告应于收到我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两周内结清款项,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我方于2020年5月31日派人前往被告项目所在地广东惠州,向被告的软件采购客户搭建并交付了软件产品。2020年6月16日,被告的软件采购客户向我方出具了软件产品通过验收的报告。2020年6月19日,被告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2020年10月,被告的软件采购方已向被告结清了相关款项,但被告仍称资金紧张,拒不向我方支付款项。我方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我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众思同创科技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众思同创科技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中科聚网技术公司作为供方(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产品,合同金额为17万元,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交货方法为乙方将软件产品以现场交付方式交给甲方;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两周内;验收方法为乙方交付软件后,甲方会同乙方进行验收工作,如果验收合格,甲方签订书面验收报告,并提交给双方备案;甲方延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庭审中,中科聚网技术公司表示上述《购销合同书》所涉软件的实际使用人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惠州热电分公司,为此,其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佐证,该验收报告载明《购销合同书》所涉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于2020年6月16日进行验收并通过。根据中科聚网技术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其于2020年6月2日向众思同创科技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科聚网技术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中间人***与众思同创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短信记录,载明众思同创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了上述发票,且***多次向***催要合同款项,***也曾承诺支付,但未履行承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科聚网技术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低,要求法院予以调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众思同创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中科聚网技术公司与众思同创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中科聚网技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软件产品,且已验收合格,中科聚网技术公司也按约定开具了发票,众思同创科技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其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故对于中科聚网技术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为1%,但又约定最高不超过5%,该约定明显与日常逻辑不符,如从长期考量,确存在约定过低的情况,故对于中科聚网技术公司要求调高违约金标准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主张的标准又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 二、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53元,由北京中科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53元(已交纳);由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北京众思同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仟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