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19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冀南新区林坛镇桑庄村(林坛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MA07UUG86J。
法定代表人:刘文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669718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淮南比淮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6697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和梁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09××45,09032746)提供担保。2021年9月10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淮南比淮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6697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和梁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09××45,09032746),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6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