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1878号
原告: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坦镇桑庄村(林坦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文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鼓山中街**。
法定代表人:周显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