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乙泰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乙泰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7民初82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乙泰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融兴金鼎城8幢1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4A9R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沙县夏茂镇后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后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7676528956Q。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天乙泰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夏茂镇后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求为要求天乙泰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偿还代垫款13万元,后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9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