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4民初7460号
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张xx,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x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xx、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