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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4民初7460号 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张xx,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x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xx、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