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28民初4468号
原告: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某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