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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等与陕西建工新基建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28民初4468号 原告: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某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