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1065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负责人:***。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并于2025年1月20日通知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2395元,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