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盐城中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中医院、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