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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盐城中医院、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盐城中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中医院、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