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张某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8656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被告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罗某某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3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