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5执5583号
申请执行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D2座(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筑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5号楼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筑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沪0105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917,870.8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筑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3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8月2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无果
2023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9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下落,无果
2023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执行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未执行到位917,870.88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