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知民初3052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某烧烤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某烧烤店、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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