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617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9414号,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