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643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申请人2: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9892号,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