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9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近芯,浙江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B区135-1。
法定代表人:薛亚南。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晨、许海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9.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夏黎黎
书记员张燕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