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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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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4341号
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街道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10BWG9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款1,246,080.1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7.5元,由原告辽宁鸿昇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园
人民陪审员 齐淑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姜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