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022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恒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3元,减半收取计5341.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付沙沙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