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02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业祥,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恒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业祥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苏0830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周业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申请人周业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70万元冻结,解除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付沙沙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