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991号之一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9837295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旧街村韩庄组。
法定代表人:曹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01954107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4-0956室。
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TEDBFX6,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张洪村。
法定代表人:朱元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7元,减半收取8333.5元,由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戴永明
审 判 员 董 蒙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