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0150号
原告:***。
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立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