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99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991号
申请人: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9837295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旧街村韩庄组。
法定代表人:曹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01954107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4-0956室。
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RFH23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丁园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TEDBFX6,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张洪村。
法定代表人:朱元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万元。并提供胡太杰、刘正芳共有的坐落于盱眙县盱城街道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盱眙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万元。如需支付,由本院提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永明
审 判 员  董 蒙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