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建民催字第24号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银行南京泰山路支行出具的票号为904000412101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金额为32000元、申请人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