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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建民催字第24号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银行南京泰山路支行出具的票号为904000412101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金额为32000元、申请人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隆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