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80号
申请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祝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0139。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马思诗,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0953P。
法定代表人:周伟。
申请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