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9857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物业公司)、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墙体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墙体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9日,原告就购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与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签订《全额集资住宅楼购房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2010年10月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包括房屋吊顶、贴地砖等。后因工作原因,原告常年在国外生活,涉案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1年3月左右,原告父母前往涉案房屋通风,发现房屋屋顶出现大面积沁水、漫灌、渗漏、墙皮脱落等,地板呈现膨胀、鼓包、皴裂状态,入户门及室内开裂起泡,室内**、床、衣柜等家具发霉开裂变形等情况。原告委托父母与被告进行协商,至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及财产损失暂计8万元(最终具体金额以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为准);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漏水与被告***无关,漏水的管子是以前施工的时候就埋的管道,现在墙体研究院的业主群里面经常有人反映漏水问题。 被告皇城物业公司辩称,漏水与被告皇城物业公司无关。 被告墙体研究院辩称,200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墙体研究院签订《全额集资住宅楼购房合同》至今,已12年之久,涉案项目早已过了保修期,故涉案房屋漏水与被告墙体研究院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墙体研究院没有赔偿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首先应证明漏水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被告墙体研究院存在过错行为,且其损失与被告墙体研究院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现原告均无法举证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对被告墙体研究院的起诉。本案属于财产损失赔偿属于侵权,原告与墙体研究院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以本案与被告墙体研究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户的所有权人,被告***系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6号西安墙体研究设计院8号楼17层西B户的所有权人,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关系。原告父母发现房屋内沁水、受潮,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及装修损失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兰特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其与涉案双方及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委托评估的漏水原因及修复费用应由质量鉴定机构一并出具鉴定意见为由将鉴定退回。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作出陕华信鉴字【2022】西中院第007号《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漏水原因为: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户XX楼XX层XX户客卫门前的暗埋给***出现问题而漏水,从而导致水从其地面渗漏至16层B户造成申请人室内屋顶、墙面、地面、部分家具等污染受损。涉案房屋因漏水受损费用综合估算拆除和修复费用包括拆除、垃圾外运、修复施工、室内保洁等内容合计50698.66元。另,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对涉案房屋因漏水导致的墙面、顶棚及装修(不含成品家具、家电)的损坏部位进行了勘验、测量等。原告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30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80000元,因为鉴定意见中并未包含室内的床、**、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柜子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照片、录像、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原告所有的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户XX楼XX层XX户客卫门前的暗埋给***出现问题而漏水,被告***作为17层西B户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对造成16层西B户房屋的漏水和损失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经鉴定,原告房屋的拆除和修复费用需要50698.66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鉴定花费的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床、**、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柜子的损失,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的价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因被告***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使用,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皇城物业公司、墙体研究院承担赔偿责任一节,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皇城物业公司、墙体研究院对其损失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漏水产生的损失50698.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10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