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13811号
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