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898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