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651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红烈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徐家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附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广晟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26号王府花园B座17层C室。
法定代表人:刘登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武汉广晟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