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66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丁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附34号。
法定代表人:詹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碧兰,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沐晨,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永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舒涵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