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红烈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徐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冬兰,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附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牛,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广晟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26号王府花园B座17层C室。
法定代表人:刘登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冬兰、原审被告武汉市花木有限公司、武汉广晟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4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绿化工程项目涉及6个行政区域,其中东原启城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市洪山区,清江山水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力诺化工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市青山区,金悦府和当代国际城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市江夏区,汉口复星外滩中心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市硚口区,阳逻东原绿化工程项目在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对分属6个行政区域的7个工程项目集中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被上诉人***、许冬兰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许冬兰起诉认为其作为上诉人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的作业班长带领民工从事该公司的绿化整改工程,故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其相应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冬兰共同确认涉案的建设工程含东原启城项目,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许冬兰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五峰鑫林美苗圃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