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京欧某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顺安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9929号
原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父,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欧某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
被告:四川顺安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欧某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顺安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3.6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沅林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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