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5740号
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兴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66148688。
法定代表人:林淑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添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30312。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