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兴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66148688。 法定代表人:林淑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添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3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太少,无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于2014年的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台车辆价值太低,不要求法院查封。 4、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曾在贵州省居住,经本院委托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调查,暂无被执行人***在贵州省财产信息的反馈结果。 6、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本院委托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安庆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重庆市××住宅××套,本院已委托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因未到房屋所在地实际查看房屋现状,暂时不能处置。 8、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其下落。 9、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案件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的执行过程,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