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524号之一
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清偿了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元、保全费1352元,合计3103元,由原告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