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黔0403执4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1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数百元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证券等信息。本院已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依法调取其在安顺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委托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工商登记住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院反馈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贵州省××自治县××中心村工业用地两幅,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紫国土资国用(2015)0053号”、“紫国土资国用(2015)0054号”,该两幅土地先后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对该两幅土地进行了轮侯查封。5、经本院多次查找、联系被执行人,未能取得有效联系。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51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51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