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87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