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福清德益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清华路融旗工业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535695-0。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公司1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955683-6。
法定代表人陈金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60000。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75.5元及执行费。本院依职权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闽A×××××的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不明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武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