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295号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垚,男,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