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295号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垚,男,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