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154号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隆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南侧商业楼东起第2套。
法定代表人:桂志玲。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满杰
书 记 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