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9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上诉人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汉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