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5119号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男,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亚斯王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斯王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亚斯王公司诉称,2018年8月31日,亚斯王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天津滨海湖生态旅游度假区A7地块(即绅湖园)D区项目,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亚斯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建二局仍拖欠亚斯王公司工程款214797.7元。故亚斯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1.判令中建二局给付亚斯王公司工程款214797.7元及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延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3%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647.38元);2.诉讼费由中建二局承担。
中建二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亚斯王公司与中间二局签订的《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中建二局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中建二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中建二局公司虽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