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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市锦晟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4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锦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正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 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郫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锦晟标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612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成都市锦晟标识有限公司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