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3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317832657R。
法定代表人: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4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178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12688元。被执行人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