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114号
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6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协议书签署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工程即涉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麦闻文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潘秀莲